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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年十二育廿一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一月九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交通安全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交通安全,與消除一切交通事故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新北市行政區域、桃園市行政區域、基隆市行政區域及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交通安全工程改善之建議事項。
二、有關交通安全之宣傳、教育等促進事項。
三、有關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研究及改進建議事項。
四、會員福利之謀求,及有功人員之表揚慰問事項。
五、會員困難之協助解決事項。
六、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之促進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個人(正式)會員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設藉或工作於本會所定組織區域內,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

一、個人會員
凡熱心維護交通安全之社會人士或從事交通工作之從業人員,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之通過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永久會員
個人會員,凡一次繳納十五年常年會費者,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
凡與交通有關或熱心協助促進交通安全之社會機構,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每單位代表一人)。
四、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事業機構團體、公司、行號,經理事會之認可,繳納贊助費,得為本會贊助會員(每單位代表一人)。
五、榮譽會員
凡擔任過本會理事長或對本會有所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榮譽會員得免繳年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出席本會有關會議之權利。
二、會員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
三、會員在工作上有請求本會協助解決困難之權利。
四、會員對於交通安全工作,確有貢獻者,有轉請政府褒獎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大會。
一、背叛中華民國者。
二、遞奪公權者。
三、禁治產者。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理事會決議予以退會,並報告會員大會。 
一、有上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或宣告死亡者。
三、受除名之處分者。
四、會員團體機構解散者。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除名處分。 
一、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信譽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廿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酌支交通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召集理事會。
四、召集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常務監事之權職如下:
一、處理監事會決議。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故辭職,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二、無故不出席定期理監事會議連續二次,經理監事會決議(除公假、病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為辭職)。
三、曠廢職務或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二人,由理事長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日常會務。
二、對業務辦理情形,向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指揮監督本會工作人員。

 

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處理有關會務。
本會得視經費預算及業務繁簡,分設總務、業務、會員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另設幹事若干人,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公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為求團體之發展,凡現職地方機關團體首長或望重碩彥,有助於本會業務之開展者,由理事長遴聘,提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得聘為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顧問,並參加會議。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興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但討論議題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理事或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 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二○○元。
2. 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一萬元。

(二)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二○○元。
2. 團體會員:每單位每年新台幣一萬元。
3. 贊助會員:每單位每年一萬元。

(三)捐款。
(四)政府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經費支出,均應取具單據,於月終編列收支對照表,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送收支決算及總報告,連同單據於會員開會前十日,送由監事會審查完畢,編製審查報告書二份,連同決算及總報告一份,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十三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北交安促字第1090518201號函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